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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

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

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