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理依据
第
3条
本合同使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
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陕
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委托人(发包人)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或协议、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质
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
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
收规范》
SL223—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
2、 委托人的权利
第
7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
3、监理人得权利
第八条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
人得全体权限)。
2、 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
监理人得全体权限)。
3、 委托人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