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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等有关文件,

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

9 章 15 节 145 条和 2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

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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