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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收费标准的

30~50%计取收费。

十一、用于招投标的设计服务内容在招投标终结后,应按方案设计的复杂

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给予没有中标的有效投标设计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可

参照本设计阶段取费标准。

十二、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

办设)

[1995]19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觉执行 本收费办法 ,严禁进行不

正当压价竞争。

十三、本收费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

十四、本收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收费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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