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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

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
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

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