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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是设计工作的重要成果和编 

制工程概(估)算的主要依据。为统一设计工程量的计算工作,特制定本规 
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程量计算。

1.0.3 按照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永久工程和主要 

施工临时工程的工程量,均应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 
工程项目划分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简要项目划分见附录

 A。

1.0.4 各设计阶段计算的工程量乘附表 1.0.4 所列相应的阶段系数后,

 作为设计工程量提供给造价专业编制工程概(估)算。

1.0.5 施工中允许的超挖、超填量、合理的施工附加量及施工操作损 

耗,已计入概算定额,不应包括在设计工程量中。

1.0.6 本规定中不包括机电设备需要量计算的内容,机电设备需要量 

应根据水规计[1996]608  号文、DL5020、DL5021、水总[2002]116 号文等 
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计算。

1.0.7 本规定引用的规程和规定。

水规计[1996]608 号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5020—93 水利水电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5021—93 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