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
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3.1.9 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客房部分
第
3.2.1 条
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套间、单床间、双床间
(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
4 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
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的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范的要求。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
声量的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
∶8。
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侧
0.25m 处的宽度不应小于 0.22m。
第
3.2.2 条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
客房净面积
(㎡) 表 3.2.2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床间
12
10
9
8
--
--
双床间
20
16
14
12
12
10
多床间
每床不小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