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2 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
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
3.1.3 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
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
3.1.4 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
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
3.1.5 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
3.1.6 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
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
3.1.7 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8 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
3 层及 3 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 4 层及 4 层以上,四
级旅馆建筑
6 层及 6 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 7 层及 7 层以上,应设乘客电
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
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
3.1.9 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
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