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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 3.1.5 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 3.1.6 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 12

,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

宜设休息平台。
    

    第 3.1.7 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
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 3.1.8 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 3.1.9 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10 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
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 3.1.11 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 3.2.1 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
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 3.2.2 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
个售货岗位

15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m2 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 3.2.3 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