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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基地部分增加: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

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

<=3000m2 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且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和城市道

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

(五)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新版)

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 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旧版)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

*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

*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

*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建筑突出物

(新版)

4.2.4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通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0m。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

(旧版)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