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基地部分增加: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
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
<=3000m2 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且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和城市道
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
(五)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新版)
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 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旧版)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
*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
*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
*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建筑突出物
(新版)
4.2.4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通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0m。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
(旧版)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