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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
管线和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
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
3.1.3 专项施工方案
3.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其中吊装工程、脚手
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 米以上高空作业
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

2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的岩土工程师、

2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 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 5 人以上

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1.3.3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
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3.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
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1.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
代签字。
3.1.5 安全检查
3.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
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总监
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前面安全检查。
3.1.5.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
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
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1.5.3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
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 安全教育培训
3.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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