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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 并依

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

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

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

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

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

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

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

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

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

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