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犯通病:消防和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最大消防时用水量计算有误,在设计消防与生活(生产)
合用管网时,消防时计算未计入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 8.1.4 条。“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
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
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
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
显的标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版)第 7.1.3 条。(强制性条文)“7.1.3 室内消防
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
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
0.10MKp(从室外地面
算起)。
”
改进措施:
火灾只在局部建筑(或建筑中的消防部分)内发生,其他区域的生活(生产)仍在进行;
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等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室内和室
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网的水压,当生活
和生产达到最大小时流量,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不应小于
0.10MKp(从室外地面
算起);按规范要求的设计水量选择管径和计算水压。
易犯通病:室外消防管网未按规范布置成环状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 8.2.7 条第 1 款。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
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改进措施:
1 供水要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形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形成环状管道
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此时应在图中注明。
2 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
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
15L/s 时,可采用枝状消防给水管道。
易犯通病: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阀门设置不当使关闭的消火栓超过 5 个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 8.2.7 条第 3 款。“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