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波速比;
K
--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
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
℃的
液体作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
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
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
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
30kg/平方米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 1.00 立方米或 8.00h 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