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厅室的概念。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划分成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
厅室,这里的厅室不能单纯的理解为防火分区,
“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
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
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
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包括防火门窗)。
3 场所设置要求
3.1 严禁设置的场所及物品。
3.1.1 甲乙类厂库房。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 60
℃的液体燃料、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1.3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1.4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
活动场所。
3.2 限制设置的场所及要求。
3.2.1 控制在地下一层且高差不大于 10m 的场所。医院病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
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
大于
10m。
3.2.2 控制在地下一层的场所。旅店、员工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消防控
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面首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
(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
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
他场所隔开。
3.2.3 控制在地下二层以内的场所。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3 特殊场所的设置及要求。
3.3.1 汽车库、修车库。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地下一层靠外墒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
(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
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3.2.2 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
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3.3.2.3 锅炉房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
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窗。
3.3.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
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3.2.5 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 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干 1.6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