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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1.2 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2)第 5.2.3 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

 

防火间距的规定。

  

(3)第 6.0.1 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设置消防
 

通道
  

(4)第 7.1.1 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 0.5h 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

极限低于

1 刀 h 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40cm  

  

(5)第 7.1.5 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

角处

,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6)第 10.3.3 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

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1)第 3.0.l

 

 

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 等进行分类。

  

 (2)第 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

 

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严密填实

  

 (3)第 4.1.4 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 4.1.9

 

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直靠外墙设置。

  

(5)第 4.3.1 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 应设置消防通
 

道。

  

(6)第 5、2.l 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4m  

  

(7)第 5.2.3 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

 

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  

5.2.8

 

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m2

 

的房间应设置防 火墙和

 

甲级防火门。

  

(9)第 5.4.4 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 (当采用防火

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

,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10)第 6.2.7 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

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

,

 

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 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m;公共建筑不应

小于

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

6.0m2;公共建筑不应

 

小于

10.0m2  

  消防电梯前宝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 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

 

隔墙上 的洞口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 7.5.1 条、7.5.2 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洞

 

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

,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 时

,其出口应宜通

安全出口。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3.4.1(  

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

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第 5.3.3 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人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

 

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2)第 6.09 条、0.10 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应小于 7:两个汽车

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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