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5.1.2 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
(2)第 5.2.3 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
防火间距的规定。
(3)第 6.0.1 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设置消防
通道
(4)第 7.1.1 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 0.5h 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
极限低于
1 刀 h 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40cm
。
(5)第 7.1.5 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
角处
,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
(6)第 10.3.3 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
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1)第 3.0.l
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 等进行分类。
(2)第 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
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严密填实
.
(3)第 4.1.4 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 4.1.9
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直靠外墙设置。
(5)第 4.3.1 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 应设置消防通
道。
(6)第 5、2.l 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4m
。
(7)第 5.2.3 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
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
第
5.2.8
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m2
的房间应设置防 火墙和
甲级防火门。
(9)第 5.4.4 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 (当采用防火
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
,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
(10)第 6.2.7 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
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
,
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 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m;公共建筑不应
小于
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
6.0m2;公共建筑不应
小于
10.0m2
。
消防电梯前宝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 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
隔墙上 的洞口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 7.5.1 条、7.5.2 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洞
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
,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 时
,其出口应宜通
安全出口。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第
3.4.1(
表
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
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第 5.3.3 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人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
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2)第 6.09 条、0.10 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应小于 7:两个汽车
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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