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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表示的内容
1)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绘制一、二个有代表性的立面;
2)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3)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4)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5)当设计深度达到时,可用文字标注建筑各部分采用的材料、色彩以及做法

2. 表达的规范性
1)线型要求参见《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2)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
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

“展开”二字。

3)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

①~⑩立面图)。无定位轴线的建

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如:南立面图)。
4)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
其余部分只画轮廓线

3. 表达的表现性
2)配景:立面图宜有周边环境和人的行为的整体表达,但要以不遮挡立面设计特点为前提
3)阴影:选择最具表现力的投影角度,投影区域不宜过大,宜呈半透明,注意避免遮蔽图形线条而影响
规范性表达。
4)色彩:多表达对象真实的色彩

立面的表达应符合结构的逻辑性
应与剖面、平面一一对应

    

1. 应表示的内容
1)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
位剖切。
2)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
3)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女儿墙)的总高度;
4)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有所表示。
6) 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2. 表达的规范性
1) 剖切号可以转折,注意规范性;用 2 个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 9.3.2-3)时,应在图名后注明“展开”字
样。
2) 正确反映结构关系,尤其是梁、女儿墙、楼梯的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部分
3)注意室内外高差的线条表达和相应标高标注
4)不要画加粗的可见部分轮廓线,会被误认为是剖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