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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

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

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

规划纳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

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规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

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

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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