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1 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 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 2.10m,贮藏
间净高不得低于
2.00m
。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
3.2.1 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
3.2.2 条
办公用房宜有色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
3.2.3 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
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 10㎡。
第
3.2.4 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
(不含实验室)宜
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
3.3.1 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
3.3.2 条
会议室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60㎡左右;中、小会
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
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
(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
音和遮光措施。
第
3.3.3 条
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