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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交往的公共开放空间;另一方面丰富建筑景观层次,造型虚实对比强烈,形成南方地区
建筑通透、轻巧的风格。如上海三林苑小区是南方地区成功运用大面积底层架空的实例之一。
而北方严寒地区由于有节能保温的要求,架空设计的应用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可见,架空
空间是介于室内与室外的过渡空间,是特殊类型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其特殊性表现为既是
建筑内的

“私”有空间,又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既具有室内空间舒适的环境,又不乏室

外自然因素的引入,是一种公私共存、内外交融的空间。架空空间的具体设计上,一方面应
注意架空空间的尺度,层高太高,易显得空旷、不够亲切,层高太低,易造成压迫感,一般
以3~4.5

 m不可仅仅为宜;另一方面应有环境意识,注重细部设计,营造出亲切的气

氛,不可仅仅成为管线集中的地方或杂务堆放场。

三 应用现状的反思

 

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我国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已有广泛应用,但应用上受
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一般不在于结构技术方面,也不会增加太多地建筑造价,更多地在于
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开发商都希望开发的土地有最好的经济效益,尤其
在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的今天,底层空间往往是商业价值最高的部份。若让开发商让出
底层一部分宝贵的面积,

“还地于民”,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一方面需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在政策法规上予以引导和鼓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开发商正确认识架空空间有利于改善环
境,是

“得”大于“失”的,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制订有法可依的

规定,对积极为城市开放公共空间做贡献的开发商,在容积率或面积计算时给予奖励或相
关政策上的优惠。如香港中环广场位于香港的最繁华地段,地价是建筑总造价的3倍。但因
建筑首层全部架空开放而被奖励开放部分面积的5倍

 ,二层与人行天桥、公共步道连接的

室内公共空间则奖励这部分面积的2倍,总容积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18。如海口市规划
局对采用架空手法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的给予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对架空手法留出的绿
地按一定比例承认其绿地率,以资鼓励等。又如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积极为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作贡献的开发商制定了有关规定。如《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试行)第2.2.
1.2第10条规定,高容积率(多层大于2.

 0,高层大于4.0,高层多层混建大于

3.0)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1/2面积,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对底层架空空
间面积计算也给予了优惠及奖励,如《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4.2.
1.1条规定,建筑楼层(

 包括一层 )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不小于6.0

 

m,进深不小于8.0

 m,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m2,或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

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

 m,梁底净高不小于3.6

 

m,并应有不小于1/4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
积不小于3

 000 m2,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第 4.2.1.

 条规定: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5

 m;骑楼的梁底净高

不小于3.6

 m;骑楼柱外缘距离道路边线不小于0.45 m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

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对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
等量的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相当于奖励与底层架空空间等量的建筑面积。如今,这
项政策已深入人心,在深圳的住宅建设中已广泛应用,成为深圳住宅的一大特色。如在建的
鸿景鸿名苑项目,因用地局促、地势较低且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开发商、设计者在满足规划、
消防要求的情况下,首层架空作停车场,主楼二层亦架空,结合裙楼屋顶平台进行环境设
计,并设有直通室外的专用楼梯,二层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计入核增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