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第 2.6.2
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m。
第 2.6.3
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 2.6.4
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
应低于
2m。
第 2.6.5
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
弯的净高不应低于
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 2.7.1 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
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 2.7.2
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 2.7.3
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m;中高层、高层住
宅不应低于
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 2.7.4
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
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 2.7.5
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
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 2.8.1
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
道净宽不应小于
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