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2
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m。
第
2.6.3
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于不应低于
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
低于
1.50m。
第
2.6.4
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m。
第
2.6.5
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
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
2.7.1
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
2.7.2
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
落措施。
第
2.7.3
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中高层、高
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
2.7.4
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
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
2.7.5
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
2.8.1
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80m。过道在
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
2.8.2
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不应小于
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45m。靠外墙、卫生间、
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
2.8.3
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
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 0.90m。
第
2.84
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高度不应小于 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 0.25m 处的宽度
不应小于
0.22m。
第九节 门窗
第
2.91
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
0.80m 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
2.92
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共窗台高底低于
2m 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
2.93
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
2.94
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
2.95
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2.95 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
2.9.5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
0.60m。
第三章 共同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