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000
>
34
<
34
<
32
3000~15000
>
45
<
30
<
25
<
3000
>
55
<
27
<
18
①
注: 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
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
3.1.5 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
3.1.6 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
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
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
3.1.7 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 ;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
3.1.8 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