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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 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
部分配比。

  

3.1.3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3.1.4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3.1.5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

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

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3.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 ;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