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总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确定,宜控制在 6~15min 之间,其中第一段
接触室的接触时间宜为
2min 左右;
4 臭氧气体宜通过设在布气区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气体注
入点数与接触室的设置段数一致;
5 曝气盘的布置应能保证布气量变化过程中的布气均匀,其中第一段布气
区的布气量宜占总布气量的
50%左右;
6 接触池的设计水深宜采用 5.5~6m,布气区的深度与长度之比宜大于 4;
7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 0.8m;
8 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Ⅵ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8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一般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
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
设备等。
9.9.29 臭氧尾气消除一般宜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催化分解消除
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
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9.30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一
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
调节抽气量。
9.9.31 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它处。装
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
9.9.32 催化剂接触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直接设在臭氧
接触池池顶,且露天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