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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

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

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

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

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

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

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

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