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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 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 准可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

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 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

材料;
  

()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

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

有明确安排。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

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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