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
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
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
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
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
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
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
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
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
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
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
[1993]113 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
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
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