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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

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

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

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

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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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二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