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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箍筋构造、腰筋直径与配筋率等,未满足该规范第

7.2.26 条(强制性规范条

文)。

   9、抗震墙(剪力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未符合《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

GB 50011-2001,2008 年版)第 6.4.3 条的要求(强制性规范条文)。

   10、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未满足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第 11.3.6 条第 2 款(强制性规范条

文)。

   11、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未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第 11.3.6 条第 3 款(强制性规范条文)。

   12、框架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未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第 11.4.12 条第 2 款(强制性规范条文)。

   13、框架柱纵筋配筋率未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

11.4.12 条第 1 款(强制性规范条文)。

   14、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柱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 10d,未满足《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第 11.4.18 条。

   15、汶川地震的特点之一是楼梯破坏严重。相当数量的工程仍没有参考汶

川震害经验、对楼梯相关构件进行必要的加强。

   16、柱纵筋采用 HRB335,梁纵筋采用 HRB400,施工现场存在直径相同

而强度不同的两种变形钢筋,存在混淆错用的风险。

五、钢结构
   1、钢柱脚的防护未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 8.9.3 条

(强制性规范条文)。

   2、未注明钢结构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未对防火涂料与防锈底

漆的化学相容性和粘结性能提出相关要求。

   3、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2.1 条的要求(强制性规范条文)。

   4、钢结构部分欠节点验算计算书(如梁柱节点、梁拼装节点和柱脚验算)
   5、多层钢结构房屋,钢支撑的腹板宽厚比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 年版)第 8.4.2 条第 2 款的规定(强制性规范条文)。

   6、多层钢结构房屋,钢支撑的长细比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 年版)第 8.4.2 条第 1 款的限值(强制性规范条文)。

   7、单层钢结构厂房,钢支撑的下端未与钢柱脚直接相连,未能使支撑承

受的水平荷载直接传至基础,又未考虑其对钢柱的不利影响,违反《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 年版)第 9.1.26 条第 4 款。

六、改建、加建、后锚固与结构实体检测的加固补强
   1、化学植筋焊接未考虑焊接高温对胶的影响,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

技术规程》

 JGJ145-2004 第 9.3.4 条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12.3.6 条的构造要求。

   2、承重结构植筋深度没经设计计算,违反《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06)第 12.2.6 条(强制性规范条文)。

   3、未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 4.5 章和第 12.2.4

条(强制性规范条文)提出承重结构植筋胶的性能要求。

   4、未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 3.1.7 条第 3 款提

出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