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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补发给被告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 13,200 元。 

三、由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400 元。 

四、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梁某经济补偿金。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1)某工艺制品公司没有与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

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某工艺制品公司以梁某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梁某某的劳动关系,

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该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为某工艺制品公司应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

87 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3)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

25 条的规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

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然要承担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定理由,并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