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补发给被告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 13,200 元。
三、由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400 元。
四、原告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梁某经济补偿金。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1)某工艺制品公司没有与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
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某工艺制品公司以梁某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梁某某的劳动关系,
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该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为某工艺制品公司应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
87 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3)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
25 条的规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
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然要承担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定理由,并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