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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上班时间为上午:

7:00

—11:30 下午:12:30—6:00。如有调整的以公布的新工作时间

为准。

 

    第二条、考勤采用打卡方式,所有员工不得委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如有发现双方均扣
20 元/次。

 

第三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超过上班时间至十五分钟内为迟到;

 

 适用员工当月迟到/早退:一次扣 5 元;二次扣 10 元/次;三次辞退;

 

 正式员工当月迟到/早退:一次扣 5 元;二次扣 10 元/次;三次及以上扣 20 元/次。

 2、超过

十五分钟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3、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未办理

请假手续的,以旷工

1 天处理;

 4、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均做旷工处理; 

5、旷工(旷工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试用员工作辞退处理;正式员工扣 50 元/天。

 6、累计

月旷工

2 天以上,年旷工 12 天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

 

第四条、员工由于上班途中可能出现交通工具损坏等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公司充分考虑员
工的特殊
情况,在当月考勤审核时给予二次免于考核。

 

第五条、因工作原因不能打卡或错打、漏打的,必须由车间主任填写《考勤签发单》由本人交
至人事
部备档并核准考勤卡。

 

第六条、因生产工序上的原因,需提前下班的员工由车间主任填写《考勤签发单》由本人交至
人事科
备档并核准考勤卡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员工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申请报车间主任审批;如遇有
急病或紧
急事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向人事科或车间主任电话请假,并得到批准后一次不
得超过一天(一般情况下不接受电话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有效证
明,否则以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予以开除处理。

 

第八条、请假条必须本人填写,请假三天以上需报总经理审批;事假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当天请假
7 小时或以上的按请假 1 天计算),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由车间主任合理安排员工每月休息二天。

 

第十条、当月请假累计五天以上的员工,公司有权保留其上个月的工资并延后至员工正常上
班天数满
请假天数后发放。

 

第六章

  解聘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

“辞职”、“停职”、“辞退”、“开除”四种。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行业特殊性,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期内一般情况下不
允许辞职,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本人请假办理的,应提前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开(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并要附上相关的证明);如员工执意要辞职的,公司将扣除工资的 20%作为公司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员工需要辞职的,应提前

30 天(试用期人员提前 3 天)(管理人员、技术岗位工作

人员需
提前三个月)到人事部填写《辞职申请表》,由人事科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凭人事科发
出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如离职者在未经公司批准或工作移交不清情况下,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