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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

(B)

+Y*30%)*B

区域经理

/大

区经理

0

2%

3%

4%

(X*50%

+Y*50%)*B

大客户经理

0

2%

3%

4%

(X*50%

+Y*50%)*B

营销总监

(营销大区)

0

1%

1.5%

2%

(X*40%

+Y*60%)*B

营销总监

(运营中心)

0

0.8%

1%

1.5%

(X*50%

+Y*50%)*B

相关部门

0

2%

3.5%

5%

X*B

 

:1、X=当季度发货金额-赠品-样品-佣金-佣金成本

2、Y=当季度回款金额
3、由大客户部开发的辖区集团客户,区域经理只享受该集团的销售额的 60%的业绩,已经
有下属单店合作,并且协助大客户部开发的,享受该集团客户销售额的

80%的业绩。

4、集团客户下属单店已经与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有区域相关人员协助开发的大客
户经理只享受该集团的销售额的

60%;相关区域人员无相关协助开发,只提供相关信息的,

享受

80%的业绩;完全独立开发的享受该集团销售额的 100%的业绩。

5、区域团队每签订一个大客户采购(统采)合同,公司奖励 2000 元,由大区总监或营销总
监根据贡献情况在所在区域内进行分配。大客户经理每签订一个大客户采购(统采)合同,
公司奖励

2000 元;由所在区域协助开发的,大客户经理则享受其 60%的比例,协助开发的

区域团队享受其

40%的比例。

第十一条

 年终奖金参照《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成核算及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成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提成

核算。
第十三条

 提成核算以月度为周期,提成奖金于每月 25 日发放,由公司直接汇入指定的金

融机构的员工工资帐户上。
第十四条

 月度内离职员工上月未发放提成需按常规发放。离职当月奖金按截止离职日完成

的销售目标情况核算奖金。
第十五条

 提成明细表按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 总经理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提成需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度销售业绩完成率未达到 70%的,从下季度起薪资下降 10%。曾下降

薪资的员工在下降薪资后连续三个月度销售业绩完成率达到

70%的,从下季度起薪资上调

10%。未下降过薪资的员工连续六个月月度销售业绩完成率达到 70%的,经考核合格,给予
上调

5%-10%的薪资。连续下降薪资 4 次的,需下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部份条款修订时,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批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原提成管理制度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