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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

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

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

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

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

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

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

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其中,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2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

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