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
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
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
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
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
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
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
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其中,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2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
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