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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强调绩效管理的客观性、责任性、激

励性和结果导向。

1、

  稳定原则:公司在确定了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后,在一年财务年度内,绩效考

核的指标、考核标准和分配方式基本不用发生大的变化,需保持相对稳定。

2、

  自主原则:集团只对子(分)公司和职能部室的计划目标进行考核,据此形成

集团各子(分)公司及职能部室经理级(包括副经理)的考核结果,并作为绩效薪酬一级

分配的主要依据。集团各子(分)公司及职能部室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规程和评价标准,形

成自己内部的考核实施细则,由经理(副经理)自主实行内部二级分配。

3、

  公开原则:各级指标(含项目、达到状态、权重和评价标准)的制定与过程调整,

均需由目标承担者与其上级主管共同协商讨论完成,员工有知晓并充分了解自己的详细考

核结果的权力。

4、

  客观原则:要做到用“事实说话”,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有明确的评价标

准与客观事实依据,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坚决避免由于趋中倾向、印象偏差、亲近

性、以偏概全、对比排序等现象带来的误差。

5、

  参与原则:被考核者有参与制定本岗位考核指标、考核标准的权力,同时在考核

过程中,有进行自评和获知上级评价意见、评价结果的权力。

6、

  反馈原则:过程监控结果和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

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

7、

  过程原则:集团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分)公司及职能部室的绩效考核要进行过

程监控,并对过程监控信息进行记录,过程记录的信息是最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8、

  申诉原则:被考核者认为有失公正的地方,可以要求进行必要的解释或申诉。当

部门或岗位的考核指标因为其它部门或岗位的主观原因或职责没有有效的履行,而受到严

重影响时,部门或岗位可以在该项工作完成前

5~10 天内提起申诉。

9、

  激励原则:各级主管要切实做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并使优者多得、差者少得

或不得。

10、结果导向原则:坚持成果主义的宗旨,集团只对各子(分)公司及职能部室的

经营管理结果进行评价,不评价过程。

【绩效考核的责任者】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的考核由总经理协助董事会进行考核;对各子(分)公司及职能

部室的考核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经理进行考核;对员工的考核由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