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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协议监管方式,与市房屋征收部门及金融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资

金使用协议》;或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财政专户直接监管,确保资金足

额到位。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房屋征收、信访、维稳等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

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

管、工商、税务、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

查、认定和处理,涉及到的部门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需载明征收

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四、征收决定后的工作

1、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

同做好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选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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