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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基本要求

(一)

 预测原则

1、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 HJ2.1 中确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

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环境

 

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2、 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

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

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

3、 

Ⅰ类建设项目,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

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

 排放

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

4、 

Ⅱ类建设项目,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不同

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

5、 

Ⅲ类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的要求。

(二)

 预测范围

1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的敏

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

 

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2、 预测重点应包括:

1)已有、拟建和规划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区。

2)主要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的地下水下游区域。

3)地下水环境影响的敏感区域(如重要湿地、与地下水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

 

等)。

4)可能出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主要区域。

5)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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