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基本要求
(一)
预测原则
1、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 HJ2.1 中确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
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环境
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2、 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
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
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
3、
Ⅰ类建设项目,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
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
排放
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
4、
Ⅱ类建设项目,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不同
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
5、
Ⅲ类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的要求。
(二)
预测范围
1、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的敏
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
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2、 预测重点应包括:
(
1)已有、拟建和规划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区。
(
2)主要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的地下水下游区域。
(
3)地下水环境影响的敏感区域(如重要湿地、与地下水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
等)。
(
4)可能出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主要区域。
(
5)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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