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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环境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环境统计指标解释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

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

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排入海的〗

 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

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经

过处理后外排达标的和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两部分。排放标准见

GB 8978—199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100%。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

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计算

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

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

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它可以

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也可以通过物料衡算或经验计算公式

求得(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

污染物纯重量=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报告期工业废水排放量

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

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废水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

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

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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