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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协议准入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

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

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

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

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

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

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

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

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

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

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

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

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

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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