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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可追

踪与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

内容摘要:农产品安全质量属性具有信用品性质,这是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在回顾发达国家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发生农产品食品安全问
题的经济机理,并提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中实施可追踪,消除农
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缓解食品安全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农产品实施信息可追踪的现
状,就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可追踪提出了三点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食品安全

 可追踪 信息不对称 信用品质

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属性(这些属性是消费者很难探测的,比如一项农产品是否是通过

转基因工程生产出来的)具有信用品质的性质,这决定农产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和逆向选择,这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揭示农产品的这些信用品质?根
据国际经验,农产品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可追踪系统来证实这类信用属性,从而消除由于市
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可追踪系统的实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产品企业出于利
益驱动而主动实施农产品信息的可追踪;另一种是政府为了提高农产品市场传递信息的能
力,通过法规强制性要求农产品企业实施可追踪系统。在此,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当前
我国农产品市场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方式进行分析,以期揭示现阶段在我国农产
品中实施可追踪系统的经济激励和经济意义。

国外实施食品可追踪的现状

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欧盟为应对

“疯牛病”

BSE)问题于 1997 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按照欧盟现行的《食品法》规定,食品、饲料、

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其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阶段
必须确立信息可追踪系统,以确保人们能够通过该系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进
行追踪检查。欧盟目前已通过法律形式要求所有食品企业必须实施食品信息的可追踪,其法

No.178(2002)规定,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能够进行

跟踪与追溯,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

美国可追踪系统的应用是由经济利益的激励推动的,而不是由政府的可追踪法规强制

执行。美国的食品公司建立可追踪系统是为了改善供应链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以
及销售具有安全属性的食品,从而使可追踪的成本都转化成公司更大的净收益,这些净收
益正驱动可追踪系统在美国食品供应链中的广泛发展。

目前,食品信息可追踪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关注,已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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