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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步勾勒出了以各

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辅的监管雏形。

1964 年国务院转发的《食品卫生管

理试行条例》,正式确定了这种管理体制。

1979 年,国务院正式颁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依旧延续使用了

1964 年确定的管理体制。

  

2.第二阶段:1981~1992 年,我国形成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监管体制。1982 年

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食品卫生进行监管,地方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

品卫生监督工作。同时铁道、交通卫生防疫机构独立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①。在《食品卫生

法(试行)》中确立了由卫生部一家监管,地方县以上由卫生部下属的防疫站或检验所进行

卫生执法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到

1995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更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卫生监

督管理体制,确立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分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其他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将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管职责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并维持了铁

道、交通卫生防疫机构独立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基本原则

[3]。

《食品卫生法》的颁布逐步

理顺了当时的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形成了以卫生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协管

的,地方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执法的新食品安全监管制。

  

3.第三阶段:2004 年至今,我国进入了食品安全时代,形成了分段监管体制。2004 年

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监管体

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到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

一步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变更

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该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从而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起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

[4]。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

体制。

  对各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多部门监管体制,即建立在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基础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食品安

全领域因为各个行业的初始分工不同,因此各个部门对食品相关领域的监管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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