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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

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

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

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

 

、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

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

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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