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没有在各级政府
体系中针对食品安全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问责体系,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监管。大
多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从落到实处,这是导致政府监控失灵的重要原
因。
(三)公共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存在着体系性缺陷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无论是食品安全管理还是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
管理,都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体系的建设,单独的依靠中央监管或者地方政府负责是
难以达成预期的监管效果的。并且,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事业,不仅
需要这种纵向的监管配合,而且会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会涉及
到工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食品卫生法》
是重要的评判依据,食品卫生管理确立的主要责任机构是卫生部门,其余部门处于辅助地
位。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形式和组织架构上来看,是满足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管
理要求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中,效果会大打折扣。因为食品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食
品流通的整个体系中,单独的依靠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查是难以达到效果的,其余辅助部门
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权限、责任承担,也是难有大的作为。这就造成了在问题出现以后,各
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安全卫生的管理,不应该继续停留在卫生事件爆发以后,上
级领导以后,公公开始质疑以后,我们的监管体系才有所作为,有所行动,这种以牺牲公
共利益的代价换来体系的被动型建设的习惯是不可取的。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
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这样才能促进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进步。
(四)管理者对利益的不合理追求
我国在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便成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政府在微观调控方面逐渐淡出,更多的是在宏观调控上予以大局性的把控。市场经济的发展,
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样,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并不是对市场经济自
由性的否定。两者的并存是一种现实需要,无论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自发调控,都会出现失
灵的情况。
“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互相配合,能够帮助经济运行实现最大程度的稳定。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机构,虽然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它与市场经
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管理者很容易因为对经济利益的
不合理追求造成安全监控方面的漏洞、疏忽或者故意的放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肩负
着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而且承担者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责。地方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