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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

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

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

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

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

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

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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