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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逐渐形成了由多个部

门对食品安全负责的多部门监管体系

[5]。在这种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的监管由若干部门

共同负责,在不同的国家监管的组成部门也各有不同。在这种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

虽然每一个部门的作用和责任都明确规定,监管思路也非常清晰,但由于食品工业的飞速

发展,这种监管体制在运行中时常表现出严重的缺陷:(

1)监管机构过于庞杂,机构之间

缺乏协调机制。(

2)法规制订常出现重复或空白。

  

2.单一部门监管体制,即一元化的单一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又

可分为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加拿大。另一种是由

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其主要优势表现在:(

1)形成了高效统一的监管措施,能够

快速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对。(

2)形成了统一的食品标准,使监管政策不存在冲突和交

叉空白的现象。(

3)减少了机构的重叠和重复执法现象,提高了服务效率,加强了责任感。

但这种监管体制对各国行政体制要求非常严格,欧盟、丹麦、澳大利亚等是该种监管体制的

主要代表。

  

3.统一协调监管体制,即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威机构进行统一协调,

而各个部门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各种食品环节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可以说是对多部门监

管体制和单一部门监管体制的结合。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政府于

1998 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

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即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总体协调,卫生

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

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

防中心(

CDC)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经行分管的综合监管体制[6]。日本于 2003 年成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协调机构[7]。这种监管体制的优势主要在于:(1)各部

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统一协调下且部门之间

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既分工,又合作。(

2)在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都形成了有效监

管,真正做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保护。(

3)设立了独立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功能,

加强了风险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启动了危险性预警系统,从而使决策更加透明,并使执行

过程更加负责。

   纵观这三种监管模式在现实中的运行情况,第一种多部门监管模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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