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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
用最大化,而当相互对
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
置。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广大消
费者却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
确判断,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
序混乱。即使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损害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
个分散的经济实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由于正规厂
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
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
虑招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
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条件,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
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给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
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多部门共同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

美、日为代表;二是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欧盟为代表;三
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的综合性监管体制,以加拿大为代表。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模式,但是这些不同的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各自都存在不足,各
国也都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难
度要大得多,也复杂很多。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2003

年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

2004 年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具体监管体制又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分段
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具体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

,其中也存在一定

不足之处。

(一)多部门、分段式管理体制缺乏协调,存在盲点

中国食品安全管制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中央一级食品安全管制工作职能主

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
承担。这些部门在地方都有各自对应的机构,各机构都是按照食品流程环节进行分工监管,
缺乏有效的配合,管理重复和盲点同时存在。同时,这些机构的管制的对象多者针对大规模
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对于现场制作、产量较小的企业普遍存在管理缺失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中存在一些问题

2009 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成为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基本法,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

为统领,以各项管理法规为主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在实践中,食品安全法规和政策体
系仍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处罚力度较轻,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缺乏震慑作用,
造成某些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另外,从执法角度来看,为了保护某些群体的利益,和所谓的
社会稳定,相关法规没有被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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