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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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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后最高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根据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本文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复函,浅谈第二十条“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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